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津园区科技 [2003]284 号 )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每年在“火炬发展金”总额中安排 40 %的资金,作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作引导性资金以吸引各类外部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作为对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创新资金”的主要  用途包括:
   1. 鼓励华苑产业区内企业或相关机构自建或共建研发中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
   2. 鼓励国内、国外各类重点研发机构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
   3. 鼓励高等院校进入华苑产业区自建或共建大学科技园、虚拟大学园、研发中心、实验室、成果转化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4. 扶持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重点项目,对获得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匹配;
   5. 扶持华苑产业区的孵化事业;
   6.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促进专利的合法转移与产业化;
   7. 奖励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8. 鼓励技术创新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园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拟定每个年度的“创新资金”实施方案,并负责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及对申请项目的审核和评估论证等事宜。
   第五条 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的“创新资金”实施方案由园区管委会“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安排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1 月 20 日起 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