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创新,积极保护自有知识产权,促进园区经济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登记注册住址在园区华苑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即可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企业可以直接提出专利申请资助,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为本市的代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一下有关材料:
(一)“火炬发展金”申请审核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
(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七)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审核并作标记后退回;
(八)代理机构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资助的,由代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件;
(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350元/件;
(三)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150元/件。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为上一年度专利申请资助的截止日期。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本年度及今后的任何专利申请资助。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办公室受理专利申请资助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企业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园区政策区、辐射区的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26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发展金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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