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项专利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专利应缴纳下列费用:
(1)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告印刷费;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
在办理完专利申请后,拿到或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各一份,应根据这两份通知书上所给出的申请号和应缴纳的费用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费用。发明专利申请在收到初审合格可提前公开的通知后,应缴纳实质审查费。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办理登记手续时,应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当年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至于其他费用,如优先权要求费、复审费、著录事项变更费等办理其他专利事项的费用,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审查情况,随时缴纳。
综上所述,由于申请专利的类别不同和每个申请案例的具体情况不同,应交的费用也不相同。虽然缴费标准中所列项目和金额客观,但是由于可以请求费用减缓,所以实际缴纳的金额的数额是有限的。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
减缓项目是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共五项。其他费用不予减缓,申请人应按规定如数缴纳。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为:职务发明(即单位申请)的申请费减缓70%;发明专利的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是60%。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理由,主要是单位的经营盈亏状况,并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免请求书”在申请专利时与专利申请文件同时递交,经专利局批准后,就对上述五项费用实行减缓。两个以上的单位(包括两个)为共同申请人的,不予减缓。
特别提醒,“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在提交申请时同时递交,否则减缓费用不包括申请费,只能减缓尚未到期的其他费用,但该请求书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之前提出。再则,虽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被批准的,仍应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按收费标准补交未缴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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