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将一切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观点,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和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认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即发明权);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即发现权);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1994年国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亦称TRIPS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列为“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其中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该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其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其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工业产权该称为“产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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