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园区工发[200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奖励的个人所在单位、奖励的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必须在华苑产业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第三条 技术创新奖所需经费从园区火炬发展金中列支,由园区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园区技术创新奖评审组”,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园区科技局。评审组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园区科技局负责技术创新奖申请的受理。
第六条 园区技术创新奖设立重大技术创新奖、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知识产权创造贡献奖、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技术创新优秀人才奖五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重大技术创新奖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个,奖金1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5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金2万元。重大技术创新奖的荣誉证书授予获奖单位,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参加项目的人员。
(二)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金1万元。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由获奖单位合理分配给参加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科研人员。
(三)知识产权创造贡献奖奖励华苑产业区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数量前3名的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不超过10万元的奖金,该奖金须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四)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5个,每个企业发给荣誉证书和10万元奖金,该奖金须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优秀人才奖5个,每人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重大技术创新奖:
1.坚持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快速发展的企业,拥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拥有发明专利,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拥有一定实力的企业研发机构,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近两年内获得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3.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及市场状况良好,持续快速发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合作企业申报产学研合作突出贡献奖: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合作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转让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并实现突出经济效益;
2.历年已获得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知识产权创造贡献奖:
1.基础条件是两年内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累计超过40项,企业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2.凡在知识产权归属、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
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技术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拥有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企业成长性好,市场开拓能力强,连续两年保持30%以上增长速度,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技术创新优秀人才奖:
1.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进取,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发挥带动作用;
2.重视产学研合作,在本单位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是本单位市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拥有发明专利并已在本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申报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应向园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1.技术创新奖申报表;
2.项目技术资料、技术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连续三年经济效益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拟授奖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创新奖评审组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当年各奖项不具备条件的空缺。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由评审组取消评奖资格,收回奖金和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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