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的资助办法(试行)》(津园区管发[2006]25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文件的要求,现将《资助办法》中“申请知识产权的资助”部分的相关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资助办法》规定的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外,还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还需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说明书摘要、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
2. 申请国内商标资助的,还需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书、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
3. 申请国内软件著作权资助的,还需提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相关费用的的正式发票。
4.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途径申请的应提交: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通知书等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的凭据及其佐证。
(2)通过其他途径申请的应提交:相关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和缴纳有关费用凭据及其佐证。
申请国外专利缴纳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帐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帐单。
以上申请各类资助时提交的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帐单复印件还需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二、申请资助的受理截止日期
1. 国内专利资助:每年的1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受理本年度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每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受理本年度发明专利资助。
2. 国内商标资助:每年6月30日为上一年度申请商标资助的截止日期。
3. 国内软件著作权:每年的4月30日为上一年度申请软件著作权资助的截止日期。
4. 国外专利资助:每年6月30日为上一年度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截止日期。
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资助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本年度及今后的任何知识产权资助申请。
注: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申请资助,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资助,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为本市的代理机构。
受理地点:华苑产业区海泰大厦二楼服务大厅科技局窗口
咨询电话:83712578
附件:1、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发展金申请审核表(专利)
2、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发展金申请审核表(商标)
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发展金申请审核表(软件著作权)
园区科技局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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